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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统一全市融资性担保机构名称的通知
来源:合金资〔2011〕293号 发布时间:11-30 12:52

 

关于统一全市融资性担保机构名称的通知

   

   

各县(市)区、开发区融资性担保机构监管部门,各县(市)区、开发区工商行政管理(分)局,各融资性担保机构:

为树立融资性担保行业良好形象,方便社会公众准确区分融资性担保机构与非融资性担保机构,根据省政府金融办《关于统一全省融资性担保机构名称的通知》文件要求,拟在全市范围内开展融资性担保机构名称统一变更工作。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落实,确保工作如期完成。

一、在我市所有经过监管部门审批设立的经营融资性担保业务的机构,名称中都应带有“融资担保”字样。现有的融资性担保机构名称中凡带有“投资担保”、“金融担保”、“信用担保”、“担保投资”、“置业担保”、“建设工程担保”等字样的,应在20123月底前变更为“融资担保”字样。如“合肥XX信用担保有限公司”名称应变更为“合肥XX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二、各融资性担保机构要高度重视此次统一名称工作,收文后尽快前往颁发《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工商部门,携带省政府金融办颁发的《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原件)办理企业名称预先核准,于20111215日前将《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加盖公司公章报所在地监管部门。

三、各县(市)区、开发区监管部门要认真组织本辖区内融资性担保机构做好名称变更工作,同时对本辖区内融资性担保机构名称变更情况进行汇总(见附表),于20111220日前报市金融办。

四、各县(市)区、开发区工商行政管理(分)局要认真受理各融资性担保机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工作,按照规定给予办理。同时,对未取得《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的企业,一律不得为其办理带有“融资担保”字样的登记审批,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附表:融资性担保机构名称变更情况统计表

填报单位:                                填表日期:

序号

单位原名称

现申请变更名称

备注

 

 

 

 

 

 

 

(联系人:汪松;电话:3532300

 

二○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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